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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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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与特征

时间:2016-07-21 1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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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医疗事故中,罪名的认定与及其特征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那么这两个条件有什么特别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对你有所帮助。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医务工作进行严格管理,以保障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行为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医疗事故,不仅侵害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而且侵害了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在医疗单位接受治疗、体检的人。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医疗护理或体检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了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因此,构成本罪在行为方面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其一,行为人在医务工作中实施了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行为人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不及时履行医疗护理职责。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前者如手术中错配药物、错误输血等,后者如值班医生擅离职守。

   其二,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了就诊人身体健康。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所谓严重损害,是指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造成了就诊人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阻碍等情形。当然,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上述特定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能成立本罪,否则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此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