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举证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处理医疗损害的不利作用
时间:2015-12-24 17:12:26
【医疗损害 举证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处理医疗损害的不利作用
1 过分加重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虽然《规定》明确,由医疗机构就医疗法律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只要证明其没有过错即可免责,但该司法解释实际上却过分地加重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因为该司法解释在要求医疗机构证明其没在过错的同时,还要求其证明医疗法律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这是非常不合理的。同时,该司法解释混淆了正常医疗法律行为与违法医疗之间的区别,因为正常的医疗法律行为亦可能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后果。在医疗实践中,任何医生都不敢说对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有十分的把握,现代的医疗技术与检测、监测水平又滞后于人的生理、病理客观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在诊断、治疗过程中往往是绞尽脑汁,尽最大努力。即使是这样,由于患者自身的心理、身体随时都在发生着变化,患者的疾病也千变万化,难以准确把握和预测,存在着非常大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而这些变化随时可以导致患者病情的突变。如果所有的疾病都可以准确地举证,哪里还会有什么疑难病呢?把比这些事情复杂得多的疾病和心理活动让一个人来举证,显然是很困难和不公正的。
2 制约了医疗水平的提高 为避免举证不利,进一步引导医生由合理的诊断和治疗走向可能合法的免责与伤害。使他们亦步亦趋地照搬条文、照搬规范,而放弃通过动用自己智慧而冒一些风险可能达到的更好疗效;也可能为了更保险而把一些濒临死亡的疑难患者,为了不引起麻烦而依照条文、规则 “合法地”放弃挽救生命的最后努力,把可能的希望放弃,而祈求一种既合法、又合理的处理方法。众所周知,很多医疗规范、条文都是建立在过去经验的积累,而医学是要不断发展。这样,更进一步造成医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理,催生了一群照本宣科、因循守旧的庸医,削弱了医生开拓创新、积极进取的积极性,对医疗事业的发展,对患者都是非常不利的。
3 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和健康损害 削弱了医生用心与技术看病的积极性,医生为了有把握和有更多的证据,往往重复和增加检查一些项目,让仪器看病,留下让仪器证明的资料。重复检查、增加检查、开大药方、联合用药、使用进口药、昂贵药品等,增加了患者和家庭医疗费用的开支,对医疗体制改革是非常不利的,对国家的经济和正常运行也是非常不利的。尤其是增加了对人们健康的损害。比如一般的X线检查、CT、MRI等,都可以导致对人体不同程度的损伤。而药品的不良反应、耐药性、抗药菌株的产生也可以导致对人体不同程度的危害,任何负责任的人都会认为,这样的结果是令人胆寒的。对整个国家的人群健康状态而言,也是一个非常恶劣地伤害。
4 加剧了医患情绪的对立 在我国现有医疗环境下,因患者与现有医疗资源之间的矛盾,大量的诊疗任务已是医务人员很大的负担,而举证责任倒置的施行则更进一步增加了医生的心理负担,在专心致志地为患者诊断、治疗的同时,还要时刻做好提防。有些医生更是成天惴惴不安、提心吊胆。无形中也加剧了医务人员与患者的对立情绪,对构建和谐社会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