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新谈《侵权责任法》
时间:2015-11-12 17:11:57
杨立新,人民法学法学院教授,《侵权法草案建议稿》的起草人,侵权责任法起草的主要参与人。
一、《侵权责任法》不再规定赔偿被害人的被抚养人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二、关于“同命同价”
在《侵权责任法》中,“同命同价”问题并没有大家关注那样得到彻底解决。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可见,获得“同命同价”待遇,是有条件的。
关于同命同价问题,杨教授提出,在草案阶段,他曾提出“中间线”规则,但是没有获得认可,建议最高院将来作司法解释时,能够采纳。
所谓中间线规则,就是对死亡赔偿金数额的确定,按照当年全国职工平均年工资乘以
三、财产侵权的赔偿标准、计算方法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一般理解,财产损害赔偿数额,根据该法,首先要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来定。但,杨教授指出,本条款,“按照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和“其他方式”是选择适用的,没有先后顺序之分,以便更充分保护受害人权益,因为“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可能大大低于财产实际损失,比如不断暴涨的房价!
四、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和
五、关于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可以说,《食品安全法》从法律层面上首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但毕竟食品本身的价款不是很高,规定
六、侵权责任主体的类型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了侵权责任主体的类型。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注意,这里“用人单位”的概念较为宽泛,一般理解,除自然人之外,都属于“用人单位”范畴。但司法行为、行政行为,应按国家赔偿处理。另外,原来的规定,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并不排除“干私活”,所以,新法这一规定更为精准。
关于劳务派遣,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但是,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关于个人劳务的含义,《侵权责任法》给出了答案。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笔者认为,个人劳务,提供劳务方和接受劳务方,都是自然人。
个人劳务与承揽的区别:杨教授给出一个很浅显易懂的标准:个人劳务是用价金买劳务或劳动本身;承揽,是用价金购买劳动成果。
七、网络侵权的保护宗旨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侵权问题。
为保护大多数人的自由表达权利,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救济手段要做到三个原则:依法、稳妥、保护。过分保护,就会扼杀大多数人的自由表达权利,所以,稳妥处理网络侵权,谨慎对待,才是当前的态度。
本条第二款,提示规则。就是说,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接到侵权提示通知的,不应当要求其和网络用户连带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第三款,“知道”的含义。这里的“知道”为“明知”,不能包括“应知”,如果包括“应知”,条款必须直接规定。
八、关于医疗损害责任
杨立新主要谈了
(
(
(
五十四条、五十七条:过错原则。
九、建筑物倒塌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六条关于建筑物倒塌责任承担的条款,是梁慧星教授考察汶川地震后提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