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意外死亡怎么处理?
时间:2022-08-02 09:08:00
人总是有病痛需要进医院治疗的时候,那么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对因医疗过错而导致最后出现医疗事故就会产生医疗纠纷,麻醉对于手术也是非常重要的的环节,如果麻醉出现意外经常会导致病人死亡,那么这种意外需要怎么处理?医院是否要负责?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麻醉意外死亡医院是否有责任
1、给患者实施麻醉时,患者意外死亡的,医生要不要承担责任,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医生存在过错的,要承担责任。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医院打点滴发生过敏反应可以索赔吗
首先,打点滴发生过敏反应,需要确定是否属于医院的过错。
实际中,给患者安排打点滴前,如果药物会出现过敏反应,比如青霉素,那么要先进行皮试,确定患者的状态是否适合打点滴。
所以,若是打点滴前未经过皮试,导致患者发生过敏反应,输液不当造成患者损失的,属于医院的过错。
反之,难以证明医院具有过错的,患者不能主张医院的过错。
其次,医院对此有明显过错的,可以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
不过,医院打点滴出现过敏反应,只有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才构成医疗事故,并且索赔时以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为准。
另外,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双方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患者可以主张多个损失赔偿,比如抢救费、住院期间的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
案例:
2004年4月12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汪*花诉青海省交通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通过审理认定青海省交通医院应该赔偿汪*花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307133.35元。
2003年11月12日,青海省交通医院在对家住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朱北村的汪*花实施胆结石手术过程中进行了麻醉。麻醉过程中,汪*花突然出现了休克,该院的医护人员对原告进行了抢救,虽保住了性命,但是汪*花已完全丧失了意识。第二天,青海省交通医院医生建议汪*花家人将汪*花送往青海省人民医院接受抢救治疗。在此后的时间里汪*花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医药费已经花了近25万元,而且后续治疗仍在继续。
然而,青海省交通医院始终未垫付分文医疗费,为了挽救仍在昏迷中汪*花的生命,维持治疗, 2004年6月3日,汪*花的丈夫朱*朝和儿子朱*祥不得不一纸诉状将青海省交通医院告上了法庭。同年7月23日,汪*花的家人作为汪*花的代理人提出了伤残等级的鉴定申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鉴定认定汪*花构成一级伤残。与此同时,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后认定青海省交通医院应该承担汪*花一级伤残主要责任。
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汪*花的委托代理人其子朱*祥提出,要求青海省交通医院交付汪*花的治疗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残疾用具费、护理费、继续治疗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共计84万元。青海省交通医院认为,这次医疗事故属于麻醉意外,汪*花家人不应要求该院承担100%的赔偿。
通过上述可知,给患者实施麻醉时,患者意外死亡的,医生要不要承担责任,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医生存在过错的,要承担责任。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