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液治感冒意外身亡社区医院被判赔12万
案情介绍: 输液过敏身亡
2007年11月8日,因身体不适杨某的母亲何某到北京当地的某社区医院接受治疗。因为病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同年11月10日早上,何某再次来到卫生室接受治疗。该社区医院随后为何某进行静脉输液,然而输液后不久,何某突然出现病情剧变,呼吸困难。她遂被送往大医院抢救。然而因病情过重,最终抢救无效于10日晚死亡。何某遗体于2008年4月火化。医疗律师--丁海江律师,接受委托后,协助杨某将该社区医院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万元。
在一审法院审理的过程中,法院委托了医学会对此事进行了鉴定,结果显示郝某的死不属于医疗事故。“当时注射的药物都有导致过敏性休克的可能,但在药典中并没有要求注射前要进行皮试,而且这些药物的配方不存在禁忌。”医疗鉴定书中给出了这样的结论。
然而对于这样的结论,北京医疗事故纠纷维权首席医疗律师--丁律师,坚持说法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于是,法院又委托了医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显示:何某是药物过敏性休克,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认为医院在对何某输液时,没有按要求在现场观察,也未能正确判断药物过敏性休克的病情,没有及时采取有效处理,存在一定过错,应负轻微责任。 法院判赔偿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