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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医疗事故如何赔偿?

时间:2022-08-02 09: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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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 身体健康的行为。那么出现医疗事故如何赔偿?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2、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3、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4、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5、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6、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7、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赔偿项目

  1、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其他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因不法侵害他人生命依法应支付的一定的金钱。此种赔偿是以生命权侵害为原因的赔偿,不以填补受害人丧失之生命为目的,即该赔偿不是对生命权损失的赔偿(生命权无法通过赔偿救济),而是以填补死亡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害为目的,是对其他受损利益的救济。因此,行为人基于民事主体死亡而给付的赔偿属于死因赔偿。死亡赔偿金属于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金。这种精神抚慰金以死者亲属由死亡事件所受的精神痛苦为填补对象。死亡赔偿金仅指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的补偿,并不包括被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用,也不包括丧葬费。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其他,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医疗事故致死精神抚慰金怎么算

  按照《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这是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规定的“特色”,区分患者的死亡和残疾,并且给出了具体的计算标准。

  由于精神损害的不确定性,在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上各国大都采取非常谨慎的太多,往往更多的是给出一个指导性的判定标准,具体的处理归纳为法官的“裁量权”。而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却将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为死亡6年、残疾3年的情况。

  案例:

  2000年,钟先生母亲李女士无明显诱因出现反复腰痛,伴双下肢痹痛,经多家医院和佛山市某医院检查,证实其患有“腰椎间盘突出、腰椎管狭窄症、腰椎失稳”。李女士之后多年采取保守疗法诊治,直到2005年2月病情加重导致行动不便,遂来到佛山市某医院就诊。

  2005年3月15日,佛山市某医院(下称“A院”)门诊医生何某诊断认为,只有手术才能根治此症。经一系列检查处理后,何某定于3月22日上午施行“全椎板椎管探查+减压+髓核摘除+USS内固定+植异体骨融合术”。但在手术后三个多小时,李女士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5年12月,钟先生与父亲共同将A院诉至禅城区法院。A院随后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受法院委托,2007年5月,佛山市医学会出具鉴定书,认为不属医疗事故。钟先生与父亲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又委托广东省医学会进行鉴定,重新鉴定结论认为,此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原告:请适用人身损害赔偿

  钟先生与父亲起诉要求A院支付赔偿款43万余元,包括丧葬费14000余元、死亡赔偿金3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6000余元,并请求追究医生的医疗事故刑事责任。

  钟先生在起诉中强调案件案由是人身损害赔偿,应按照《民法典》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处理,而不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因该司法解释确定的赔偿项目中有死亡赔偿金,而条例没有,使得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反而赔偿更少,如适用该条例,将导致裁判结果显失公平。

  A院辩称,两次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一,存在争议,应由法院依法裁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钟先生起诉案由为人身损害赔偿,而有关医疗方面的案由只有医疗服务合同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两种,其案由无法律依据。此外,A院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实际上就是死亡赔偿金。

  上述的内容就是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